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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6 生效日期: 2001-10-1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函[2001]216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对所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全面清理,重新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对于企业需要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报省局审批;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报市、地局审批;需使用万元版以下发票的,报区、县局审批。

  二、各地对于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企业,要按照省局制定的《防伪税控企业百万元版开票限额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要求,由企业提出申请,区、县局和市、地局审批后,报省局审批。企业使用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发票的审批办法,由市、地局自行制定。对于需省局审批的,市、地局要在11月10日前将《审批表》上报省局。对于需市、地局和区、县局审批的,要在11月20日前审批完毕。

  三、各地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清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重新审批工作。对于商贸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对于经重新审批调整最高限额的企业,要由区、县局信息中心于11月30日前在企业发行系统重新设定。

  四、对于新上防伪税控企业开具发票限额的审批工作按照以上规定办理。

  五、自2001年12月1日起,所有防伪税控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审批后的开票权限开具发票,否则,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理。对于越权审批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各地要加强对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管理,严格电脑版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时限。对于新办一般纳税人在审批当月可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取得的开具日是当月的防伪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可以认证并按规定抵扣。

  七、各地清理及重新审批工作情况,由市、地局汇总,通过总局下发的“最高开票限额设定情况统计软件”完成,于12月5日前报省局(流转税处)。

附件:《防伪税控企业百万元版开票限额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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