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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黑龙江省发展乡镇企业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2 生效日期: 2001-10-12
发布部门: 黑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市政字[20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发展乡镇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推动我市乡镇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贯彻《条例》重要性的认识。乡镇企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虽然国家已经颁布了《乡镇企业法》,但我省一直没有明确和可操作性的乡镇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律规范。《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首次以法规形式确立了乡镇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法律地位,对促进、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各地、各部门要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把《条例》落到实处推动我市乡镇企业上台阶,大发展。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工作。10月份为我市贯彻《条例》宣传月,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板报、街旗等手段和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了解乡镇企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我市乡镇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准确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真正使《条例》的贯彻实施变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为推进我市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三、结合实际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乡镇企业发展行为,不断提高企业依法经营意识,防止破坏资源、滥用土地、污染环境、重复建设等现象发生。要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以整治“三乱”和减轻企业负担为主要内容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提高企业自我保护意识。认真将《条例》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开创我市乡镇企业工作新局面。

  四、要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条例》工作作为乡镇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层层加强对干部队伍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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