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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九三局直地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9 生效日期: 1999-06-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经字(1999)230号

  省垦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九三局直地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黑垦价呈字(1999)15号)收悉。近年来,由于电价上调,原材料、维修费增加,致使自来水企业经营亏损,为了加快水源建设,缓解城镇供水紧张局面。根据省农垦分局组织并召开的价格听证会审议意见,本着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经研究批复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每吨2.40元;

  2、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水每吨3.00元;

  3、商服用水每吨3.40元。
  在新水价格执行前十天,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价格,密切关注群众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和对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并按期上报你地区自来水价格情况。
  此批复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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