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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8 生效日期: 2001-06-2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函[2001]97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81号)转发给你们,考虑到模拟网退网的影响因素,2001年度省移动通信公司及其所属各市、地分公司以省公司为就地预缴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一次性就地预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 

国税函[2001]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 ] 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应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 ] 13号)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西部地区的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甘肃陕西青海宁夏西藏新疆按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他地区,按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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