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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5 生效日期: 1999-01-05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证监期货字〔19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期货经纪公司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现就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登记及提高注册资本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货经纪公司变更股东、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资本金,须先向中国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对审核合格的期货经纪公司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企业持《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期货经纪公司变更名称,须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核准,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二、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提高30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应占一定比例。 
  期货经纪公司股东人数应符合《公司》的规定,股东投资比例原则上不受限制,但不得规避法律变相成为独资公司。新股东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6号)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变更注册资本须提交下列文件:公司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股东会议决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涉及其他变更事项的,按照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期货经纪公司须于1999年9月30日前到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监管机构提交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文件,逾期视为放弃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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