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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秋季森林防火命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5 生效日期: 1999-09-1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9月15日,我省将全面进入秋季森林防火期。为动员全省人民切实做好秋季森林防火工作,确保全省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向建国五十周年献礼和迎接澳门回归祖国,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单位,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秋季森林防火工作,真正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林区第一件大事、第一项职责、第一位任务,切实抓好。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森林防火责任层层落实到领导的肩上,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森林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五十周年和迎接澳门回归,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的森林防火、爱林护林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森林防火期间,生产用火必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要有专人负责,有扑火队防守,有安全保障措施。否则,擅自用火,不论成灾与否,都要追究责任。对有意纵火的犯罪分子,要严厉打击。

  五、森林防火期间,通过林区和在林区生产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实行司机防火责任制,对因机动车喷火、漏火、抛焦等引起火灾的,要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

  六、森林防火期间,对在林区进行地质勘探、测量、筑路、开矿、采金、基建、资源调查等生产作业的,要规定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保证书,落实防火责任人,预交风险抵押金,当地森林防火部门必须定期检查,逐一落实各项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七、林区村屯、居民点、林场、经营所、贮木场、油库等重要设施周围,要按规定开设好防火隔离带。烧除隔离带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严防跑火成灾,造成经济损失。

  八、森林防火戒严期间,森林防火区域一律实行封山戒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各级领导要百倍警惕,亲自挂帅,精心组织,严密布防,从严要求。林业、公安、森林部队等部门,要组织好清山、清林、清河套工作和查火源、查隐患、查薄弱环节工作,坚决清除林区外来的闲散、盲目流入人员,消除火险隐患。

  九、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扑火预案”,充分做好扑火准备工作。各级领导、武警森林部队、专业扑火队和各级各类防火人员必须上岗到位,严阵以待。一旦发生火情,要逐级报告,全力以赴,组织力量“打早、打小、打了”防止成灾。

  十、要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森林防火投入。要把扑火组织指挥、机具装备、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逐一落实。

  十一、气象、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后勤保障工作。
  森林防火事关重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尽职尽责,以高昂的工作热情、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齐心协力,严阵以待,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田凤山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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