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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14 生效日期: 1997-05-1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1997]112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近据有些地方反映,并查实:哈尔滨铁路局多种经营发展管理中心在1997年1月13日以哈铁多管[1992]2号下发了《关于印发<哈尔滨铁路局多种经营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下称“通知”),在“通知”第四章第十三条中规定“运输延伸服务企业统一使用黑税征便字[1986]第50号专用票据”,第十四条中规定“专用票据统一由局多经中心印制”。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哈尔滨铁路局多种经营发展管理中心未经省地方税务局的同意,擅自发文明确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并明确规定“专用票据统一由局多经中心印制”的做法是错误的,是违法的,应予立即纠正。现对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收费使用票据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3年12月13日废止,因此原黑龙江省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在1986年12月25日依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以黑税征便字第50号对哈尔滨铁路局多经办公室的批复也已废止。

  二、哈尔滨铁路局多种经营发展管理中心确定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的“专用票据”从1997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鉴于铁路系统运输延伸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为了加强管理,经研究,对铁路运输延伸服务使用票据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1.铁路运输延伸服务专用的专用发票,可由哈尔滨铁路局提出式样和印制数量,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到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印刷厂印制。
  2.铁路运输延伸服务使用的专用发票,暂由哈尔滨铁路局多种经营发展管理中心代为管理,负责提报印制计划、发放、管理、监督检查。哈尔滨铁路局多种经营发展管理中心要制定铁路运输延伸服务专用发票的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并将管理办法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3.哈尔滨铁路局所属分局在上报所需铁路运输延伸服务专用发票计划数量时,须及时抄报当地地方税务局备案。哈尔滨铁路局所属使用铁路运输延伸服务专用发票的单位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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