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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10 生效日期: 1998-09-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1998]252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最近,各地在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文件中遇到一些政策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研究,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征税时间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1997年1月1日起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已征收的,不予退库,未征收的,不予补征。

  二、关于弥补亏损问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凡从1997年1月1日起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1996年底以前发生的亏损,不得用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1997年征收所得税后新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弥补亏损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集资利息扣除问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批准的集资利息支出,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非在编聘用人员和临时工工资扣除问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在编聘用人员和临时工工资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

  五、关于上缴上级管理费扣除问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外,其他上缴上级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以上第一、二项规定不含1994年税改前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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