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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花园管理处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23 生效日期: 1997-06-23
发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朝阳花园的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处罚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进入花园休憩的群众,要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条 爱护花草树木。对于折枝、摘果、采花者,处以30元至50元的罚款。



    第四条 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包括婴儿推车、残疾人扶椅)进入花园,违者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



    第五条 爱护绿地。不准进行有损绿地的游戏活动,违者处以80元至100元罚款。



    第六条 不准擅自在花园内及周围人行道摆摊设点营业,乱贴小广告标语,违者一律取缔,并处以20元至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爱护公共设施。凡损坏公用设施的,除责令赔偿外,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八条 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及其它废弃物。违者,除责令清扫外,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不准乱倒污水、堆放杂物。违者,处以2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禁止在花园内及周围人行道占卜算命、赌博等违法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严禁带狗及其他动物进园内,违者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执法标志,统一使用财务部门印制的罚没收据。要文明执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宁市市容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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