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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29 生效日期: 1999-03-2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职工队伍稳定。但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两个确保”工作仍然面临着人员数量多、资金缺口大、危困行业问题突出等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有效地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一)坚决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各地要严格遵循筹集再就业资金的“三三制”原则,下决心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搞好资金需求预测,把再就业资金事先打足,并优先列入财政预算。应由企业负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当地政府要尽最大努力,督促落实,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必须兜底。要全面借鉴养老保险工作的做法,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不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失业保险费收缴率,今年的收缴率一定要达到90%以上,按规定比例增收的失业保险基金要全部纳入再就业资金。行业和企业要抛弃等靠要思想,大力减少非生产性支出,想方设法挤出资金,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再就业资金的财务管理和审计检查,再就业资金要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到下岗职工手中,保证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二)从实际出发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一是要落实好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黑发【1998】9号文件的要求,下大力气,狠抓政策落实。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税费减免和提供小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再就业。中省直企业的下岗职工要切实享受到所在地政府制定的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协调动作,决不能因为部门特权和局部利益而在落实政策上设置障碍,更不能不负责任,互相推诿扯皮。各级政府要建立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力量定期对政策的落实情况跟踪问效,并给予必要的奖罚。二是要因地制宜开辟再就业渠道。要充分利用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中小企业、加加基础建设,扩大对外贸易、发展劳务输出等有利时机,通过政策推动、教育引导、宣传鼓动等方式,使下岗职工多形式、多渠道实现再就业。煤炭、森工等困难行业要立足区域经济特点和下岗职工技能状况,鼓励下岗职工以自谋职业为主,从事基本建设,种植业、养殖业,劳务输出,庭院经济,山产品加工等,解决生活和就业问题。三是清理非法用工,为再就业创造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按照《黑龙江省企业招(聘)用职工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空岗报告制度,并进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公开招用,凡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而制发招工简章,未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或未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的,一律视为非法用工。各地要运用劳动监察手段,加大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未经批准随意招用的外埠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和离退休人员要坚决清退,并按《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予以处罚,以提供更多的岗位安排下岗职工。
  (三)努力办好再就业服务中心。行业和企业要选派懂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专职从事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要落实好培训场地和指导教师,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择业观念教育、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每月培训不能少于10天,每天不能少于4小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与社会劳动力市场和社区服务机构的联系和配合,为下岗职工多渠道再就业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完善“随下岗、随进中心”的良性运作机制,政府部门、行业、企业要制定下岗调控计划,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申报审批制度》,使下岗总量控制在社会和企业都能承受的基点上。下岗证明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印制发放。
  (四)加强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处理下岗分流职工劳动关系的暂行办法》,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对已经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可在3年内持下岗证明进行临时性就业或参加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劳务工作,再就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其收入情况减发或停发其基本生活费,只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用,代缴期限最长为半年。对已经与新的用人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协议,原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对领取了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当与其解除协议,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招用本企业下岗职工的,应及时变更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培训、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职业介绍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协议,原企业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法规规定的,企业应当依法向下岗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好与下岗职工的其它债权债务问题。
  (五)进一步完善“三条保障线”制度。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最长时间为3年,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应继续享受本企业在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的福利待遇。期满后仍末就业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在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保险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级劳动民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要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和加强保险费收缴工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要加强资格认定和生活费发放工作,从而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六)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就业服务体系。
  为适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全社会就业工作的需要,要尽快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以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为主体,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社区服务机构为补充的覆盖城乡劳动力资源的新型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职业培训的资金投入,落实好劳动力市场建设费、促进再就业经费和城镇就业补助费。各级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加强对劳动用工、职业培训、职业鉴定和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审批、管理和监察工作,规范发展劳动力市场,切实维护下岗职工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一)确保养老金发放工作目标的完成。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收缴率、完善省级统筹、加快清理追缴企业欠费和回收挤占挪用基金等措施,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今年年底前,养老保险覆盖面,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均要达到100%,个体工商户要达到50%;全年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要达到90%以上;要按照省级统筹办法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逐步加大基金的调剂力度;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今年要清理回收50%;对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今年年底以前要全部收回。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的基础上,逐步补发以前拖欠的养老金,在9月底前力争补发50%以上。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督促检查。要将养老保险工作作为政府行为,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一把手工程,凡是完不成上述工作目标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对据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能发工资而不缴纳保险费、不补发拖欠养老金的国有企业,当地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督促其限期缴纳。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国有企业,不能购买和更换小轿车,对有钱不缴的企业要予以新闻曝光,公布名单,第一年黄牌警告,第二年撤换企业主要领导人。
  (三)各类企业要依法履行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义务。凡是能够发放工资的企业必须同时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补交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对停产、半停产或因生产状况欠佳,确实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经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可以缓缴,但要作出补缴计划,限期补缴;对于既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欠发养老金的企业,经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双方财务确认并办理收拨手续后,可用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补发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但必须保证这部分养老金真正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对于确实无资金补发拖欠的养老金和补交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联合对闲置资产进行变现,用扣除有关费用所剩的变现资金补发拖欠的养老金和补交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实行目标责任制。要将任务落实到人头,实行定人员、定单位、定指标,采取对重点企业派驻驻厂员、聘请协缴员、实行社会化发放、建立并公布个人账户等方式,提高基金收缴率。对欠缴养老保险费和欠发养老金的企业,要逐一落实补交和补发计划,抓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保持和接续工作,不使其流失和断档。要把养老保险作为劳动监察的主要内容,加大对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察力度,对有缴费能力而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的,应下达补缴所欠款额和滞纳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资审批机构在审批企业职工工资时,要督促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对长期无故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以暂缓办理职工调转、工资审批、考核发证等相关业务。
  (五)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养老保险工作。各商业银行要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收款业务。付款银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后,次日必须办理划款手续,不得无故拖延资金划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对个体营运户运营证进行定期审验时,要同时代收养老保险费;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予审验营运证;新办理营运证的,应先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营运证。各级审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缴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对有缴费能力而不按规定缴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确保基金的完全与完整。

  三、抓紧做好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调整工作
  (一)尽快将行业统筹结余基金移交到位。原行业统筹单位要对结余基金进行认真的自查,摸清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在此基础上,省劳动、财政、审计部门要联合对行业统筹结余基金进行审计。在4月底之前,要将结余基金全部移交省财政专户。同时,要做好原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按规定稳步进行原行业统筹移交后企业的费率调整。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煤炭、银行、民航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5年调整到位,其他行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3年调整到位”的有关规定,既要考虑我省实际,又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稳步推进实施。中省直有关要主动配合省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好具体操作办法,经省政府同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后执行。
  (三)核定行业统筹项目。省劳动、财政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要求,组织对行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确认的统筹项目,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经确认的基础上由企业负担,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一)对职工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并分别作出妥善处理;今年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今年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统筹安排,应当安排下岗的职工,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职和1998年1月1日前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各地、各部门参照上述精神妥善处理。此项工作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退休的,仍由县(市)劳动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市劳动部门审批;按照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和劳社部发【1998】6号文件规定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改由省劳动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和森工、煤炭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劳动部门审批。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要坚决清退回企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适当核减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家有关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有关规定适当减发。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认识,按照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的部署,坚定不移地实施一把手工程,协调社会各有关方面,联合推进落实,真正做到政策落实、资金落实、工作落实,确保今年再就业和养老保险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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