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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春季森林防火命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25 生效日期: 1999-02-2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3月15日,我省将全面进入春季森林防火期。为切实做好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确保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真正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林区第一件大事、第一项职责、第一位任务,切实抓好。

  二、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森林防火责任层层落实到领导的肩上,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森林火灾,不及时补救,迟报、瞒报火情,贻误战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加广大群众的森林防火、爱林护林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森林防火戒严期间,一律禁止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期间,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不得在野外用火。经过批准的生产用火,要有专人负责,有扑火队防守,有安全保障措施。不按规定进行野外用火的,不论成灾与否,都要追究责任。对入山搞副业的人员,要统一组织起来、编好队组,明确责任人,签订公约,在指定范围内作业。防火期内,对违反规定乱用火造成火灾的,以及故意纵火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五、森林防火期间,通往林区和林区生产作业的机动车辆要安装防火装置,实行司机防火责任制,保证不出现喷火、漏火现象。对进入林区和在林区生产作业的机动车辆不安装防火装置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机动车喷火、漏火、抛焦等引起火灾的,要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

  六、森林防火期间,在林区进行地质勘探、测量、筑路、开矿、采金、基建、资源调查等生产作业的,要划定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保证书,落实防火责任人,预交保险抵押金。当地森林防火部门负责定期检查,逐一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七、要大力开设防火阻隔带,做好计划烧除工作。各地要把开设防火阻隔带作为春季森林防火的一项战略措施,切实抓好。林区村屯、居民点、林场、经营所、贮木场、油库和重要设施周围,要按规定开设好防火隔离带。计划烧除要有规划、有组织、有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严防跑火成灾,造成经济损失。

  八、森林防火戒严期间,森林防火区域一律实行封山戒严。各级领导要百倍警惕,亲自挂帅,精心组织,严密布防,从严要求。林业、公安、森警等部门,要组织好清山、清林、清河套工作和查火源、查隐患、查薄弱环节工作,坚决清出林区外来的闲散、盲目流入人员,清除火险隐患。

  九、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好森林扑火预案,充分做好扑火准备工作。要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森林防火投入。要把扑火组织指挥、机具装备、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逐一落实。气象、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后勤保障工作。各级领导、森林警察部队、专业扑火队和各级各类防火人员必须上岗到位,严阵以待。一旦发生火情,要逐级报告,全力以赴,组织力量“打早、打小、打了”,防止成灾。
  森林防火事关重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尽职尽责,以高昂的工作热情、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齐心协力,严阵以待,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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