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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第三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12 生效日期: 1999-02-1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1999)9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黑发(1997)20号)的规定,经1999年2月1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第三批取消的收费(基金、附加,下同)项目和调整收费文件的项目予以公布。其中取消的收费项目共25类,64项;调整收费文件的项目共4类,4项(详见附表)。
  对本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属省财政厅、物价局审批的,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属行署、市、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审批的,按省委、省政府黑发(1997)20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的通知》(黑政办明传(1998)73号)的规定停止执行。各地市自行审批的所有收费项目都要按有关规定立即停止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拒绝执行。对确需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按黑发(1997)2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报批;对不按规定停止执行的,被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各级监察、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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