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1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1999]18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向境外出口商品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的“黑龙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发票”(以下简称“出口商品发票”)。

  二、需使用“出口商品发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可领购并使用“出口商品发票”。

  三、“出口商品发票”联次为七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报关联、退税联、结汇联、核销联。第二联“发票联”套印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规格为266.7mm×190mmn,分为电脑版和手写版,销售价格暂定为:电脑版2.54元/份,手写版50.80元/册(每册20组),待省物价局核准后,以批准后的价格为准,多退少补。各市、地国税局要在12月10日前将本地所需“出口商品发票”(分为电脑版和手写版)数量报省局(征管处)。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发票管理,对不按规定印制、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的企业,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