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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16 生效日期: 1996-08-1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庆发[1996]27号

1996年8月15日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同意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意见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各级政府各所属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全面、正确地实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和省政府都专门发了文件,要求各级政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对所有行政机关普遍适用的一个部重要法律,与我们的关系重大。它所确定的各项制度(如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听证制度、罚款与收缴分离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如果各级政府组成人员、执法人员不学习好、掌握好、执行好,就会自损形象、声誉、威严。所以:
  (一)由市政府法制办翻印行政处罚法2000份,发给市政府领导同志、部门领导同志和执法人员学习。市政府各主要执法部门,都要办班学习行政处罚法。根据学习情况,在10月1日之前,由法制办给市政府机关人员上几次大课,讲解行政处罚法
  (二)各县、区政府法制办,要参照市里的做法,组织好本县、区的行政处罚法学习。
  (三)在10月1日之前,市广播电视局和各县广播电视局,都要安排一次记者采访,由政府主管领导同志或者法制办负责人,向社会宣传行政处罚法,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道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设定规定得特别严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可对对法律已经规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只能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罚款,但罚款限额得由国务院规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只能对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罚款,
  但罚款取额得由省人大常委会规定。我们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文件,只能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否则,1996年10月1日起一律无效。所以:
  (一)在1997年12月13日以前,市政府各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起草、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是上边有修改的,就要及时修改我们的,报法制办按程序处理。对本部门自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要自行按此精神及时修改、印发。
  在1997年12月13日以前,国务院部门和省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已经规定的行政处罚没有修改的,仍然有效。
  (二)各县、区政府,要参照市里的做法,及时修改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1996年10月1日以后,市和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并掌握以下国务院的规定精神。国务院规定:1996年10月1日以后,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报国务院批准(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由省人在常委会规定,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依法确认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这项工作,执照省政府的部署,我们提前做了一些工作,有了一定的基础。1994年,组织了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共审查1057个单位(8549人)。但是,执法主体不完全等同于处罚主体。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委托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这些规定比省里原业有关妨法主体的认定标准严格得多,因而需要对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进行复审。复审的重点,是仅有规章授权而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政府或者部门自行决定委托执法的单位,特别是企业单位。对市政府及其部门授权、扫托执法的复审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对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授权、委托执法的复审工作,分别由县、区政府法制办负责,都要在1996年10月1日以前完成,并在1996年11月30日前将复审结果报给市政府法制办。
  根据国务院规定,市和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凡是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的,从现在起,都要一律停止。

  四、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和建立健全的有关制度。主要是: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公布问题。自1996年10月1日起,凡市政府和县区政府制定有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分别由市、县(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在报纸上予以公布。
  (二)关于罚款与收缴分离和没收非地财物拍卖(处理)问题。在1996年10月1日之前,由市财政局、县(区)财政局:
  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分别确定收缴本级政府及其各执法部门罚款的银行和管理制度;
  2、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分别建立健全本级政府及其各执法部门依法扣押、查封的财物和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管理制度。
  (三)关于印制法律文书问题。在1996年10月1日之前,市政府和县、区政府凡是有处罚权的部门,都要适量打印或者铅印以下法律文书,并建立健
  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1、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2、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通知书;
  3、告知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通知书;
  4、立案审批表;
  5、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听证笔录;
  6、证所先行登记保存表;
  7、封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暂停拨款(贷款)通知书;
  8、案件处理意见表;
  9、行政处罚决定书;
  10、送达回执;
  11、行政案件移送表。

  五、切实做好政府法制工作。实施行政处罚法,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没有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很难适应,很可能影响政府整体功能的发挥,损害政府的威信。因此:
  (一)各县、区政府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政府法制部门,使人员配备、工作条件同其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市和县(区)政府各执法部门,要加强内设的政府法制机构;未设法制机构的,要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作人员。
  (二)各县、区政府的法制部门,政府所属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或者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在做好常规的政府法制工作的同时,尤其要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避免导致大面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当前,要把在规范性文件中随意设定、规定行政处罚权、增加或者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作为审查的重点,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三)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自1996年起,行政执法工作正式纳入了省委、省政府对各地(市)考核的目标项目。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一定要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下发1996年法制工作目标考核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庆法制发〖1996〗4号)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争取年终考核取得好成绩,不影响市委、市政府总体目标的完成。
  (四)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省政府已于1996年5月11日发布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的公告。全市9400名行政执法人员,经过1995年4个多月的培训,持证上岗准备工作基本完成,请市政府近期内发布公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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