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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企业经营国家定购粮征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23 生效日期: 1996-07-2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税联[1996]15号
省物价局、粮食厅、财政厅《关于国家定购粮省内调拨作价及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1994]19号)规定:
  为解决定购粮品种间盈亏不平衡的问题,由盈利品种的差价收入弥补亏损品种的差价支出,以市县为单位,做到自求平衡,略有节余。为便于具体执行,现就计征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对经营国家定购粮按黑价联字[1994]19号文件规定,盈利品种实现的差价收入以及盈亏品种相抵后的净差价收入上交粮食主管部门用于全县(市)盈亏平衡的,企业在计征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二、企业按规定上交粮食主管部门的差价收入,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必须按照黑价联字[1994]19号文件规定,用于弥补亏损品种差价支出和全县(市)盈亏平衡,不准跨年、挤占和挪作他用,要及时、足额拨补到粮食企业。
  三、粮食企业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补弥补亏损品种的差价收入时,首先要如数冲减亏损品种的差价支出,如有结余用于弥补其他经营亏损时,企业应将其差价收入纳入盈亏,计入所得,并按章征收所得税。
  四、以上规定到1996年国家定价粮购销价格调整后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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