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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10-30 生效日期: 1992-10-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1995年3月8日发布的《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将本文废止)
  我市自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一些成绩,进展顺利,发展是健康的,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搞好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试行工作,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试点的实际情况,现对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劳企发字(1990)327号)特作如下修改补充:
  一、凡自愿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应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文件,并作出决议后,由企业行政向其主管部门报送《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决定》(以下称《决定》,附职代会决议),市和区(县)属企业的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的《决定》,分别函告市、区(县)劳动局(附企业《决定》和职代会决议)。市、区(县)劳动局根据函告,将有关政策复函企业及有关部门。

  二、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按《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劳企发字(1990)32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同职工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特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对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规定签订全员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不一致时,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四、由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录用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退役运动员和建设征地农转工等人员,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在企业工作未满三年,又无违纪行为企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五、凡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职工(外借、离岗退养、领取疾病救济费、请长假以及企业实行的停薪留职等)均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签订专项协议书,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或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企业在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凡企业出资培训、出国进修人员按照国家教委和市人事局有关规定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规定应履行的期限。

  七、企业依照法规合并、兼并及分立,原企业变更(法人变更),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相应解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隶属于企业开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第三产业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时,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不变更。

  八、当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已经修改,应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九、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2)因个人主观原因达不到岗位考核标准一年内两次组合下岗,或者下岗待业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不服从企业安排的;
  (3)职工利用病事假(包括医疗期)本人或为他人及亲友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
  以上(1)、(2)项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照《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标准发给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十、职工在劳动组合中下岗,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按照《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标准发给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十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需要续订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续订即应终止执行。

  十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医疗终结不需要继续治疗,经鉴定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职工无故不服从分配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及时办理退休、退职。

  十三、对建设征地农转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受医疗期时,可将其转工前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时间(从16周岁算起)和转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以确定医疗期。原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时间,除另有规定外,不作他用。

  十四、凡职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在1一3个月内自找接收单位调离或职工本人到劳务市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存档手续,存档费用自理。到期未调离者,在规定期满后7日内,由企业将其档案移交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劳动部门,享受《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待业保险有关待遇。

  十五、经批准的部分企业在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允许不与少数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应在2一3个月内自找接收单位调离,或者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将职工档案转送劳务市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存档费用由企业支付,期限一年。逾期未调离者,在规定期满后7日内,企业将职工档案移交其户口所在区、县劳动部门,职工本人享受《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待业保险有关待遇。

  十六、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工资性补贴问题,按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核增4%工资性补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2)314号)办理。10月底以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从当年起核增4%工资性补贴,11月以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第二年核增4%工资性补贴。
  工资性补贴按下列方法使用:
  1.相当挂钩工资总额2%的工资性补贴,作为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由企业代存。
  2.职工按每人每月一元标准缴纳个人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按季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待业机构代缴。
  3.其余部分纳入工资总额在全体职工中进行分配。

  十七、凡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仍应在搞好定员定额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签订岗位合同或聘用合同,妥善安置在优化劳动组合中下岗的职工。

  十八、聘用制干部转移工作单位,也可以按照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聘用制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人法(1991)5号)规定执行。

  十九、本意见十四、十五条所列情况的职工到街道待业时,企业应填写《通知书》一式三份,企业、职工、区、县劳动部门各一份,其余手续按《试行办法》第三十条和《北京市就业转待业人员档案移交、接收暂行规定》(京劳管发字(1991)467号)办理。相关材料附:职工本人申请,《北京市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职工情况登记表》和《通知书》(式样附后)。

  二十、本意见与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
  通知书(式样)
  ____同志于  年  月  日由我单位录用,
  原身份为固定工,本企业于  年  月  日实行全员
  劳动合同制,经双方协商职工不与企业(企业不与职工)签
  订劳动合同,根据有关规定,职工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费和待业保险有关待遇。已发给相当于本人____月标准工
  资_____元生活补助费。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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