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保发字[1992]496号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前政府转变职能,放权于企业的精神,决定将原属于市劳动局行使的三项劳动保护监察权进行下放,现通知如下:
一、将《北京市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办法》(市政府1990年第21号令)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企业的厂(矿)长、经理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厂(矿)长、副经理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市劳动局不再单独进行培训和发证。
二、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煤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办法》(京劳保发字(1989)88号)规定的乡镇煤矿矿长的《矿长安全资格证》审批权,下放给区县劳动局负责。
三、将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京政发(1988)37号)规定中的有关总投资限额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劳动局审批;
(二)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三)总投资不足3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劳动保护管理机构审批。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