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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广告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25 生效日期: 1994-10-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工商发[1994]213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广告经营单位:
  近来,本市的个别单位在烟草广告宣传中违反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有的擅自在主要大街上设置使用带有国外卷烟广告的遮阳伞;有的广告经营单位在代理烟草企业赞助的体育活动中,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范围进行广告宣传;有的甚至在报纸等四大媒介上刊播烟草广告。上述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严肃广告管理法规,坚决制止违法的烟草广告宣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广告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烟草广告管理规定,坚决禁止以任何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刊播烟草广告。
  二、凡利用体育、文艺等项活动进行烟草广告宣传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按核准的范围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违反有关广告管理规定。
  三、凡商业单位、饭店、宾馆的商品部以促销为目的,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须经市工商局的批准,并严格限定在店堂销售卷烟制品的柜台范围内。
  四、各区县工商局接此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烟草广告宣传进行一次检查,对违法烟草广告坚决予以清除,并对违法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各区县工商局要切实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各种违法烟草广告宣传,维护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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