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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下放给亦庄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08 生效日期: 1992-06-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亦庄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鉴于亦庄工业开发区的性质及详细规划业已审定,为了加快亦庄工业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在亦庄工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以下办法审批: 一、 项目审批(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用自筹资金建设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均由你单位自行审批,并报市计委备案。 在以上自行审批项目中,属于市计委京计基字(1992)第443、551号文件规定不能自行审批的项目或在上述限额以上的项目,你单位审查后,报市计委审批或由市计委上报国家审批。   二、年度投资计划 你单位自行审批的项目可在市计委“切块”下达投资规模内自行安排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办理项目转正,并报市计委备案。列入你单位年度计划的项目,即视同列入市年度计划。
  三、审批权下放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项目,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市计委备案。不向市计委备案的,一律无效。市计委在收到备案材料10日内,如无异议,即自行生效。
  四、请市规划、土地、环保、公用、消防、园林、银行、物资、能源供应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对亦庄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在规定权限内自行审批的项目,请协助办理有关事项。五、本通知自1992年5月12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199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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