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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办发(1991)67号文件精神、加强农药生产管理的会议纪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01 生效日期: 1992-04-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国办发(1992)6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精神,1992年元月22日,市计委、经委、农办和化工集团公司在市计委801会议室召开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市环保局、植保站、爱卫会等单位,市规划局因特殊原因未能到会。会议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认真研究了贯彻国办发(1991)67号文件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对以下几点形成一致意见,请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八五”期间,本市原则上不新发展农药厂(包括农药原药生产、加工配制、分装)。个别区县确实需要新布厂点的,要按照京政办发(1989)38号和国办发(1991)67号文件执行,由市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化工部和农业部批准。

  二、会议强调,农药(包括鼠药、卫生杀虫剂)生产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生产准产证)制度,凡未取得化工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生产准产证)、农业部门的农药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准生产、经营和销售。兽药生产也必须严格执行生产登记和许可证制度。卫生用药在申报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前,必须先取得卫生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六六六、滴滴涕、敌枯双、二溴氯丙烷从1992年起,杀虫脒从1993年起禁止在农业方面使用。氧化乐果、乙烯利、丁草胺不得扩大生产能力。

  四、市植保站药检所要制定农药残留和检测方法标准,并按限量标准进行检测管理。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科学用药的宣传、监督、检测工作,帮助指导农民科学用药。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药污染环境的检测和监督工作。

  五、今年上半年市有关部门对农药生产企业要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对不具备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老企业限期整顿,逾期不合格的取消其生产许可证。对无证生产企业按经质(1987)180号文的规定严肃处理。对消费者造成危害或严重损失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刑事责任。

  六、会议同意将二个生产复配农药企业[房山区东方农药厂(改产菊氧乳油)、北京永昌高效卫生用品厂];二个生产鼠药企业(朝阳利华鼠药厂、朝阳隆华杀虫净厂);四个生产卫生杀虫剂企业(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航天部310所、顺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北京民政卫生用品厂)上报化工部审核同意后核发生产许可证(准产证)。

 
199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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