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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填报《北京市待业职工管理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12-20 生效日期: 1992-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管发字[1991]590号

(1994年12月31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规定本文由政府94年7号令及配套文件替代)
  各区、县劳动局:
  为更好地掌握待业职工的变动情况,做好待业职工的管理工作,促进其再就业,我们将《北京市待业职工管理情况统计表》和《北京市待业职工技术工种构成统计表》做了修改,并已报经市统计局批准。现将两个统计表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两表为月报表,由各街道、镇劳动科填报,区、县劳动局汇总,于次月的10日前报市劳动局。每年1月10日前另报一份上年度年报。
  附:《北京市待业职工管理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一、填表说明
  1.此表为月报表,由各街道、镇劳动科填报,各区、县劳动局汇总,并于次月10日前报市劳动局。
  每年1月10日前另报一份上年度年报。
  2.统计范围:凡年满十六周岁至男六十、女五十周岁,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转入街道、镇劳动部门并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就业转待业人员(正在领取待业救济金人员视同已就业登记)。各区、县按上述人员户口所在街道、镇进行统计。
  3.平衡关系:  甲栏  1=3+4+5+6+7+8+9+10+13+16+17+18
  +19+20
  2=4+6+8+10+13
  宾栏:本期末实有人员合计=上期末实有人员+本期增加人员-本期减少人员=参加转业训练人员+参加生产自救人员+做临时工人员+在家待业人员

  二、指标解释:
  1.破产企业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职工、企业辞退职工:指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人员。
  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指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 条合同期满终止而不续订合同和第 十二条(一)(二)条及第 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包括按第十二条(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
  3.辞退违纪职工:指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中规定范围人员,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因违纪被辞退人员。
  4.辞退富余职工:指按市劳动局、市经委关于试行《关于部分国营企业辞退富余职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企发字(1988)537号)规定范围的人员。
  5.关、停企业职工: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关闭企业被精简的职工、停产(停业)企业在整顿期间停工待工的职工。
  6.开除、除名:指按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文件中第三章第 十一条所列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条件及第 十三条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的规定被开除、除名人员。
  7.辞职:指按照《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优化劳动组合中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企发字(1988)510号)中第七条“允许企业富余人员按照市政府京政发(1987)143号《关于企业工人流动的若干规定》精神合理流动,可以参加社会招聘,可以进行正常工作调转……,富余人员要求辞职,企业应同意并办理手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规定的人员。
  8.离职:指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工人流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43号)第二条“企业工人要求调往其它单位工作,须向所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应于3个月内予以答复,企业不同意工人调动或逾期不予答复的,除本规定另有规定者外,工人可以自行离职”的人员。
  9.上期末实有人数:即上期报表中“四项”,“本期末实有人数”数字。
  10.本期增加人员:指本统计期内将档案、户口转入街道、镇,并进行了就业登记的人员,也包括由外省市或外区、街转入的上类人员。
  11.“本期内减少人员”栏中“全民招工、区县集体招工、城镇集体招工、外商投资企业招工”均指已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档案已转入招工单位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系指外商独资、合资(包括与全民所有制和城市,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合作的企业;“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经营”系指领取了个体、私营企业营业执照人员,不包括在个体或私营企业中从业人员;“其它”包括办理了退休手续而减少人员。
  12.“本期末实有人员合计”为时点数,系指本期末最后一天档案仍在街道、镇的实有人数。其中“做临时工”包括在全民、区、县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做临时工人员,也包括在城镇集体临时安置及个体户私营企业中的从业人员。
  “暂不要求安置人员”系指因病或家庭拖累,及准备考学等原因而暂不要求安置人员。

  三、《北京市待业职工技术工种构成统计表》中宾栏各项指标与《北京市待业职工管理情况统计表》中宾栏各项同。“合计”为实有技术工种人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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