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08 生效日期: 1998-05-08
发布部门: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自行印制张贴,并在当地报刊、广播、电视中刊登、播放,结合打击盗抢机动车专项斗争广为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的公告 
 
  当前,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活动猖獗,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为堵塞被盗抢机动车销赃渠道,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凡申请开办机动车交易市场和从事机动车销售活动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市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组织交易活动和从事机动车销售。严禁非法组织机动车交易活动和从事机动车销售。 
  二、旧机动车必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旧机动车上市交易前,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凭市场交易凭证办理过户、转籍登记。如发现交易未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检验合格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车辆过户、转籍登记,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市场组织单位的责任。 
  三、机动车交易(含新车、旧车)发票或交易凭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过户、转籍登记。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指定的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机动车辆。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违法交易,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五、国家指定的机动车交易市场、机动车经营企业(含典当、拍卖行)以及从事机动车维修、零部件销售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核查所交易、维修车辆的手续、牌证是否齐备,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是否有更改痕迹,发现可疑车辆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违反规定,对证件、手续不齐的机动车辆进行交易的,要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