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税一[1994]444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第039号《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7月21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废止)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第039号《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7月21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