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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认定性质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7-30 生效日期: 1991-07-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服发字[1991]226号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劳动部门认定性质的精神,为了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现将认定性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定手续:
  1.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申请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持拟安排的待业人员花名册及其求职证,报劳动部门认定企业性质。
  2.经劳动部门认定性质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劳动部门在《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申请登记表》上加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专用章”。主办单位据此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劳动部门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认定条件:
  1.新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为主要任务,从业人员中城镇待业人员必须达到60%以上。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经济性质必须为城镇集体所有制。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资金、场地、经营范围等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认定权限:
  1.区、县属单位和街道、镇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认定企业性质。
  2.市属单位和中央在京单位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市劳动局认定企业性质。

各区、县劳动局应按季将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情况填写季报表(表样附后)报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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