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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地方级“拨改贷”投资工作,市计委、市财政局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于1989年先后联合下发了(89)京计基字325号和(89)京计基字547 号文件,提出了具体要求。从一年多来的实际工作情况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有些企业确实经济效益不好,还款有困难,但另一方面有些企业把“拨改贷”视为软贷款,认为可还可不还,虽然有还款能力也拖着不还。同时在回收贷款的管理工作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清理地方级“拨改贷”投资的工作,尽快收回“拨改贷”投资,使之继续用于本市的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计委、市财政局委托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负责地方级“拨改贷”的债权管理和清理、回收等工作,组织专人负责清收,建设银行各支行积极协助,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支持投资公司做好回收“拨改贷”工作。
二、各用款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期限积极偿还贷款。对按期还款的单位,市计委在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上给予优先考虑;对提前还款的,在利息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对有还款能力而到期不还的,市计委根据具体情况核减拖欠贷款企业的主管区、县、局、总公司投资规模指标,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市综合投资公司每年编报回收“拨改贷”投资本息的计划,由市计委下达给有关区、县计委和市属局、总公司。
四、根据(89)京计基字547号文件的规定,对使用地方级“拨改贷”投资的企业,如确无偿还本息的能力,由市综合投资公司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批准后予以豁免。不应该豁免的,按市基本建设基金管理,由市综合投资公司与用款单位核实贷款余额,落实还款计划,重新签订还款合同。建设银行各支行继续协助做好还贷的催收工作。
五、回收的地方级“拨改贷”投资本息,按规定扣除银行手续费后,全部上交市财政,作为基本建设基金。上交市财政的“拨改贷”投资本息,使用时由市综合投资公司提出安排意见,报市计委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专项返回综合投资公司,并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市综合投资公司于每年二季度末和年终向市计委、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报告“拨改贷”投资回收和使用情况。
以前所发通知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计委
北京市财政局
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199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