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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郑州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4 生效日期: 2003-11-14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等11个部门制订的《郑州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郑州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郑州市卫生局、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农业局、郑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州市国家税务局、郑州市地方税务局、郑州市环境保护局、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总工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的通报》(国办发[2003]7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3]84号)精神及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卫监[2003]10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家庭作坊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整治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家庭作坊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防治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维护我市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职能分工 
  专项整治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部门负责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农业部门负责农民工就业引导,乡镇企业部门负责乡镇企业管理的监督检查,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检测和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收到成效。 
  三、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集中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一)认真清查水泥、石料生产加工和煤矿等行业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对未经审批擅自立项、投产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及不符合职业卫生法规、标准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业整顿。整改后仍不合格或危害严重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杜绝、防止新的职业病危害隐患。 
  (三)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四)凡属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必须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五)对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整治。坚决打击非法用工、非法中介和使用童工、任意延长工时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督促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具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条款,必须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措施和待遇等。 
  (七)对非法生产、经营的,依法取缔。对无照生产经营、偷税漏税的,依法予以查处。 
  (八)对非法生产经营、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严惩。 
  四、工作步骤 
  从2003年10月开始,到2003年12月31日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11月1日-11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本地区的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排查,掌握企业数量、性质、规模、职业病危害种类、名称、职业病防护措施、劳动保障、环境污染和纳税等情况,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辖区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开展健康监护检查,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 
  (二)集中整治(11月30日-12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围绕水泥、石料生产加工和煤矿等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整治,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卫生档案,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对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作业方式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安全生产隐患难以消除,特别是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予以关闭,决不手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据卫生部门调查,我市的职业危害事件时有发生,一些行业还相当严重,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福建省仙游县农民工职业中毒事件中吸取教训,充分认识到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认真抓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落实领导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积极做好本地的自查自纠工作,要把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当地政府的年度考核指标,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促进乡镇企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敷衍塞责、应付检查、弄虚作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宣传贯彻实施。有针对性的举办业主培训班,积极进行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工伤保险、权益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法制观念。积极开展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宣传培训活动,使其了解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工伤保险、权益保护等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宣传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件。 
  (四)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有关单位要从制度、机制、体制入手,依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要认真处理好发展农村经济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在专项整治中,对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务工人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充分关心,妥善处理,使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通过专项整治,促使用人单位自觉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为每一位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离岗前健康体检。卫生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职业性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简化手续,方便务工人员就诊。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落实有关待遇。 
  (五)加强信息沟通与反馈。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于2003年12月25日前将对乡镇企业农村个体户进行监督检查和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11月下旬市政府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要认真做好12月份省政府专项整治督查组的检查准备工作。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咨询电话,及时受理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投诉、举报和咨询,依法处理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郑州市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电话:0371-8631111、8629400 
  健康监护检查、作业环境监测服务电话:0371-3838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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