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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刊登工人培训招生广告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31 生效日期: 1994-05-3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培发字[1994]207号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布的《工人考核条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劳动局是本市工人培训的主管机关,负责培训单位的资格审批、招生、教学、考核的管理及有关证书的签发工作。为使本市工人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提高工人队伍技术、业务素质,促进经济建设持续、高速、稳定地发展,现就刊登工人培训招生广告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培训单位,举办工人培训(含就业资格、技术等级、岗位操作等),需要在各种宣传媒介上刊登广告,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培训单位刊登工人培训招生广告,需填写北京市劳动局印制的《北京市工人技术培训招生广告证明》(式样附后),经市劳动局审核签章后,持《北京市工人技术培训许可证》和《北京市工人技术培训招生广告证明》到有关宣传媒介办理。

  三、培训单位须按《北京市工人技术培训许可证》上规定的专业(工种)、培训等级、类别刊登招生广告,不得自行更改。

  四、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以举办工人培训为名从事其他活动、谋取暴利的培训单位,一经发现,市劳动局将取消其培训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五、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人技术培训招生广告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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