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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改革军粮供应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24 生效日期: 1994-05-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各远郊区县粮食局、财政局、石景山区粮食局、财政局、粮食公司、西郊、马连道粮库、财政二分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4)12号“关于改革军粮供应体制的通知”和全国第八次军粮供应工作会议的精神、新的军粮供应办法于1994年6月1日起执行。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军粮供应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粮食部门是军粮供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筹措军粮货源、按统销价供应部队。各军供单位要把军粮供应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按照“先军队、后地方”的原则,积极组织货源,保证质量、满足供应,并进一步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

  二、为加强军粮供应工作的管理、市粮食局决定成立军粮结算中心,配备一定人员负责管理全市的军供工作、其任务是:
  1.收、发、存全市的军用粮票;
  2.印制和发放全市的军粮供应证、供应卡及各种报表;
  3.每月汇总全市的军粮供应品种、数量及各种统计报表,并计算、核对差价款;
  4.汇总和复核军粮退款;
  5.每季将汇总的差价款和军粮退款汇总表报送市财政局、市粮食局。
  凡有军供任务的单位,都要配备专人负责军粮管理工作。

  三、军粮的财务管理。
  1.各军供管理单位都要设立军粮专户、专帐管理、与原粮食财务脱钩、军粮财务不得下放,更不能层层包干。
  2.加强军粮财务管理,建立军粮财务检查制度。对各级粮食部门上报的供应数量、价格、差价补贴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四、军供粮“议转平”所发生的差价,中央和地方各负担总额的50%,并实行预决算制度。
  1.军供粮油的差价,由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组成价格管理小组、每季度初根据本市军供粮店挂牌零售价的综合平均价与统销价的差价确定。本季差价款的计算和拨补都按此差价统计与结算。
  2.军粮差价补贴的拨付、对军供部门实际发生的差价,由同级财政差价,用于组织货源,年终一并清算。市粮食局提前半个月将军粮差价款足额拨给各军供单位的财务专户。
  3.年度终了,市粮食局按各军供单位上报的“军粮出库差价报单”和“退发部队差价报单”核实后、报市财政局。地方负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局编制军粮差价补贴年终决算。中央负担的部分,由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国家粮食储备局和财政部审核批复。
  4.军队分散单位和零星执勤人员、在家起伙人员、探亲休假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等,由军队团(含)以上单位后勤军需部门统一归口,凭军用粮油豆票证向所在地县级粮食部门领取军粮差价补贴。退发的差价,按国家粮食储备局当年颁发的退发标准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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