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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北京试验区企业申请登记注册须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01 生效日期: 1991-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具备营业条件的单位,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从事营业经营活动。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企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为方便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特制定登记注册须知如下。
  试验区新技术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是试验区工商所。
  一、 企业申请开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 有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 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
  6、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 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8、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如:非独立核算、资金不足三万元、人员不足八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及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应该进行营业登记。
  与企业法人的登记条件相比,营业登记单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金、从业人员数量没有具体要求,不需要提交章程。申请营业登记具体条件如下: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 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 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 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 企业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填写工商系统统一印制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2、 主办单位资格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办单位若是企业单位,应提供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同时加盖原登记机关(工商部门)公章;主办单位若是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法人资格证明。
  3、 企业法人章程。
  4、 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任职证明;
  (此表由试验区工商所统一发放,企业填好后,贴照片处应加盖负责人档案所在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章,落款处加盖任命单位行政章或人事部门章、无主办企业只加盖骑缝人事章,任命单位不用盖章,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联名推举书、组建负责人委托书)。
  5、 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书;
  6、 资金证明及验资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不需验资);
  7、 无主办企业需提供资金担保书及担保单位执照复印件;
  8、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 其它文件、证件;
  (1) 联营企业需提交联营合同,并经工商局合同科鉴证。
  (2) 外阜进京办企业需提供当地工商部门证明;主办单位执照复印件;主办单位上级批复文件。
  (3) 非本区(海淀区)属企业在此设立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由原核准登记机关出具《异地办理分支机构函》。
  (二) 企业申请营业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填写工商部门统一印制的《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
  2、 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资金数额证明由主办单位出具,不需验资;
  3、 经营部门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任职证明;
  4、 主办单位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增减分支机构,分立合并及跨区县迁移均需办理变更登记,填写工商部门统一印制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此外还需填写相应表格和提供相关文件如下:
  1、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需填写《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任职证明》;
  2、企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需填写《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企业变更注册资金,需填写《资金证明》同时提供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不用验资);
  4、企业法人改变隶属关系,如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提交上级单位接交协议或脱勾证明;
  5、凡办理变更登记均交回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名称变更需在领照时交回原企业公章。

  四、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注销,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亦应同时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视同歇业。
  申请注销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填写工商部门统一印制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 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文件;
  3、 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及撤户手续;
  4、 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全部对外公章;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五、 提交登记文件、证件需注意的问题及领照前后须知
  1、 提交登记文件、证件必须合法、有效。文件证件及所填写表格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2、 登记文件应使用16开纸,并在左侧1.5公分处留出装订线。
  3、 登记文件需打印,填写各种表式及签字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不得涂改、贴补。
  4、 登记文件、证件一般应提供原件,特殊情况可提供复印件,但文字、印章必须清楚。
  5、 申请办理新技术企业的单位,请先持本单位制定的《业务可行性分析》到试验区企业管理发展部(以下简称企管部)办理新技术企业认定手续。
  6、 试验区工商所的草表审核工作与企管部的认定手续可同时进行,但工商所必须在接到企管部转来的《新技术企业批准书》后,方可正式受理,并在15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7、 新办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可持《营业执照》副本到企管部领取《新技术企业证书》。
  8、 可持《营业执照》副本及上级单位或提保单位证明到海淀区公安分局特行科办理刻制公章的备案手续,并可到公安分局指定的刻字社去刻制企业公章。
  9、 可持《营业执照》副本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10、 自领取执照之日起一月内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及《新技术企业证书》到试验区税务所和试验区财政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和有关财务手续。并应与试验区党工委及时取得联系,商谈建立党组织机构事宜。
  11、 凡领取《营业执照》、刻完公章、设立帐户后的新技术企业应将工商所发的《联系卡》填写清楚后,及时与工商所专管员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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