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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夏季降温防潮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1-05-26 生效日期: 1981-05-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1982]66号

近几年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引起的火灾屡有发生,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仅一九八0和一九八一两年就发生了二百三十一起,损失一百五十六万元,烧死十三人,烧伤一百三十五人。尤其在夏季,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更易造成火灾。为防止这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首都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 认真开展一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降温防潮检查。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一九六一年国务院批准试行的《化学危险物品贮存管理暂行办法》、《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等办法,在六月,组织生产、储运、技安、保卫等部门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车间、仓库、罐站进行一次降温、防潮、防雷、防爆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落实安全措施。
  对受热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温的地方,并要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的防晒降温措施;对怕潮、遇水燃烧的危险物品,要采取防雨、防潮措施。在平时要做到“一日三检”和“三定”(即定量储存、定时测温、定时通风),严禁混存。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车间、场库、车辆等都应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妥善管理,并使职工能熟练使用。

    二、 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运输的管理。怕热或遇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或爆炸的化学危险物品,在夏季(六月一日至八月底)每日十时至十八时禁止运输,实行夜间和早晚时间运输。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禁止在卡车禁行线内行驶和在车站、桥梁、铁路涵道、繁华街道及人口密集的地区停车。运输液化石油气和液氯、液氨、液氮等的汽车槽车,禁止在三环路以内行驶。如有特殊情况,须到市公安局办理《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准运证》。夏季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采取防晒、防雨措施,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倾倒和摩擦,禁止使用易打火花的各种机具。

    三、 严格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应牢固、密封,采用的材料、垫料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应按国家不符合包装规格和安全要求的产品严禁出厂、入库、出库和出入车站。用过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物品由使用单位负责处理,必须经过检查,符合安全要求方可再用。灌装易燃液体和压缩、液化气体时,应根据铁桶、槽罐和气瓶承受的压力标准以及气温的影响,来确定容器的安全灌装容量,不得超压超量灌装。

    四、 严格奖惩制度。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把贯彻执行有关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规则列入奖惩条件,及时表彰奖励和批评处罚。公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事故的,要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的刑事责任,对蓄意进行破坏的要严厉打击。

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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