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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由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4-06 生效日期: 1990-04-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随着我市外商投资环境的日益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迅速增加,劳动争议也相应逐渐增多.为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开展,及时妥善地解决劳动争议,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将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下放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区、县属外商投资企业,企业行政与中方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仍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二、区、县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鉴证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仲裁科负责办理.
  三、区、县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下放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四、本规定自1990年5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990-04-06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函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1989年12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当事人向哪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部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是涉外案件.这类案件的管辖仍按我院1988年'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即当事人不服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不服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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