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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零售粮店经营平价粮油试行费用定额补贴办法的联合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7-28 生效日期: 1989-07-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各城近郊区(不发门头沟区)粮食局、财政局,市粮食储运公司、市粮食公司、市财政二分局:
  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零售粮店经营平价粮油试行费用定额补贴办法通知如下:   一、 费用定额补贴的范围
  为了保证平价粮油的供应,稳定市场,对由于平价粮油销量下降,经营平价粮油费用不断增加等客观因素,对经营平价粮油出现亏损的城近郊九区零售粮店和市有关零售企业试行费用定额补贴办法。
  二、 定额补贴的计算
  以近几年粮食零售企业经营平价粮油费用平均增长幅度影响该经营项目利润减少额为依据,一九八六年由市财政对粮食零售企业给予费用定额补贴705万元。以后年度如何执行由粮、财两局协商解决。
  这项定额补贴款拨给盈利粮店,应列入企业政策性定额补贴收入,照章纳税交利后,转入企业留利基金。
  经营平价粮油亏损粮店的亏损额,市财政在与各区财政核定包干基数时已包括在内,因此,属于粮店的正常经营亏损由各区财政要核实后及时弥补。
  拨给亏损单位的定额补贴款,可直接转入企业的留利基金。
  三、 定额补贴款的补贴办法。
  零售粮店经营平价粮油的费用定额补贴款,由市粮食储运公司根据确定的年度补贴定额,全年按委分四次于每季度初拨给市粮食公司,由市粮食公司对城近郊九区粮食局和市有关零售企业进行分配。
  市粮食储运公司在将定额补贴款拨给市粮食公司时作为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收入(减项)处理,各零售粮店在收到此项补贴时,作为政策性定额补贴收入入帐。同时在国营商业利改税企业利润表中“毛利”项下增设“政策性定额补贴收入”项目,专项解决这项补贴。
  市粮食储运公司因增加此项支出而增加的亏损,由市财政二分局予以弥补。
  四、 定额补贴款的使用范围。
  拨给粮食另售企业的经营平价粮油定额补贴款主要用于补充经营平价粮油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的留利基金,不得挪作它用,具体使用范围确如下:
  1.市粮食公司根据各区粮食局和市有关零售企业平价粮油销售量,核定各区定额补贴款,定期补贴给各区粮食局和市有关零售企业。
  2.各区粮食局收到定额补贴款后,要统筹安排,根据粮店的实际情况,拉开档次,区别经营管理优劣,并与经营承包责任制紧密挂钩,来确定对县粮店的定额补贴数额,不搞一刀切。各区具体分配办法要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
  3.零售粮店收到的定额补贴款应作为政策性定额补贴收入,组成企业的利润,并按规定纳税交利后作为企业留利,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各项基金的比例分配,并按规定使用。
  各区财政部门根据这次核定的定额补贴数按规定相应调整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没有核定比例的要认真核定。
  五、 对粮油零售企业试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办法,是一项新的工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区要针对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充办法和措施,调动粮油零售企业干部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搞好平价粮油的供应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区财政部门,一方面要帮助企业努力改善经营,提高效益;同时,要配合粮食部门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定额补贴办法。
  六、 本办法自1986年1月1日起执行。今年上半年的定额补贴要在8月份以前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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