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4 生效日期: 1998-12-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按照群体工程、单体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二)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三)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四)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五)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六)标底已编审完毕。

  第六条 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招标办核准,确定投标企业后,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1个月,大中型工程不超过2个月。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开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现场条件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主要实物量清单(参考数据);
  (四)工程的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
  (五)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六)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价差结算方式;
  (七)工程保修要求;
  (八)中标评定条件;
  (九)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第三章 标底
  第九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

  第十条 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预见费或包干系数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等应列入标底。

  第十一条 标底应不超出工程投资金额。

  第十二条 标底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确认后,由招标单位报市招标办核准。

  第十三条 标底必须封存,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二)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五)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六)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六条 标价计算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的定额、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允许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标价进行合理浮动。

 

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建设银行、公证处和标底编审单位等召开开标会议,成立评标小组,在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投标书当众启封。

  第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字迹辨认不清、内容不全;
  (三)未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印章;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十九条 评标的原则是根据标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之日,一般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

  第二十条 民用工程中标价格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工业交通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5%下7%之间。

  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1个月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退回押金,付给投标企业投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百分之一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委视情节和后果作如下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不进行招标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图章、证照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或者有前项所列行为的,责令投标单位退出投标,取消其1年的参加施工投标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984年发布的《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