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1 生效日期: 1998-12-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检[1998]58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打击税收违法活动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积极贯彻落实。

  二、我市地税系统各区、县局、各分局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对于检查发现的偷税案件或其他情节严重、涉税违法数额较大的税务违法案件,在检查工作结束后3日内,应以公告文体将已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在本单位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张贴公告。

  三、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内容和格式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第 条、第 条的规定和所附《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张贴式公告格式执行,有关公告文书由各单位自行印制。

  四、各区、县局、各分局的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应经税务检查部门审批后对外公布;各单位对重大或者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准备发布新闻进行公告的,需上报市局审批。

  五、《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自1999年1月起实施,各单位应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并按季度向市局报告开展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工作的情况。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税务机关以公告文体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税务违法案件一般由省、地、县三级稽查局或者其主管税务局在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张贴公告;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可以印发新闻通稿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告。

    第三条 公告应当实事求是,扼要介绍税务违法事实,写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与此不相关联的其他情节和调查审理过程,不应写入公告。公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公告字句要通达简练,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相关条文,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告须经发布机关负责人严格审批。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张贴式公告格式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X税告字[XX]第X号
  ……(写明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当事人的姓名、职业、职务、单位、地址;曾有税务违法行为的,可以略加介绍)。
  ……(简要叙述税务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态度和危害后果)。本局依照《XX》第X条的规定,作出XX的处理决定,并于(将于)XX年X月X日(前)依法执行(写明执行方式)。(如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可以适当说明)。
  特此公告
  发布机关印章
  XX年X月X日
  注:本公告格式适用于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