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教社[1998]1018号
各区县教委、成教局,各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为加强和完善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管理,保证教育培训质量,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现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培训机构名称统一为“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xx×)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
二、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统一由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责进行。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负责制定培训学校的设置标难、教学计划、培训内容以及考核工作,并组织资质审查。
三、凡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学校接本通知后于今年年底之前按《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学》到所在区县教育委、成教局办理资格审核,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四、市教委、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对培训学校实行宏观管理、统筹规划和指导。 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实施教学的具体办法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另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