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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29 生效日期: 1997-09-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郊区县财政局、市级农口各局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强化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支农周转金办法》的通知(财农字〈1996〉296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一财政周转金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京财资〈1996〉9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发了《北京市财政局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强化监督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字(1996)296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一财政周转金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京财资(1996)96号的规定,结合支农周转金实际执行情况,制发本办法:
  一、支农周转金的来源
  1.按制度规定,预算安排的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
  2.按制度规定,由预算安排的财政支农周转金。
  3.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支农周转金。
  4.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支付必要的业务费支出后转增的周转金本金。
  5.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

  二、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到期收回,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2.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贯彻国家发展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富裕农民的方针政策,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
  3.拾遗补缺,注重经济效益,并立足于培养财源,增加财政收入。
  4.集中使用,重点投放,本着“集中资金办大事”的原则,优先安排和重点扶持投资少、效益好、周转快的项目。
  5.支农周转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盈利性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不得用于消费性支出项目;不准参与商业性金融活动。
  6.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以权谋私,正确合理地使用资金。

  三、支农周转金的发放范围
  1.种植业、养殖业
  2.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3.乡镇企业
  4.各区县、市属国有农业企业、事业单位发展生产,为改善生产条件,保护生态环境,引进新技术新工艺以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发展多种经营所需的资金。
  5.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6.适合支农周转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四、支农周转金的借款条件
  1.市属农口各局、总公司、区(县)财政局可以做为市级支农周转金的借款单位负责本单位、本区县的支农周转金项目的申请承借承还工作。
  2.借款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的总体需要,借款项目具有可行性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借款单位须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借款的能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的实施有经营管理能力,必须设有专人对支农周转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按支农周转金财务制度规定记帐,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并登记台帐,每年10月份与市财政局核对借、还款情况,保证经济业务的完整,及时归还到期周转金,支付占用费。

  五、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和占用费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借款项目的建设期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可安排2年。借款时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
  占用费根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情况,实行差额费率,在规定期限内:
  年月费率4.2‰。
  2.农业先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农业产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3.农副产品加工和利用当地农业资源优势的乡镇企业,1年以内月
  4.其他农口工、副业(商业、施工、旅游、饮食行业)用于技术改‰。
  5.市局转借中央借款给各区(县)、局(总公司)不再加收资金占用费,各区(县)财政局也须照此执行,对于借款过程中资金到位的时间差问题,市财政局采取从签订本级借款合同之日起滞后一个星期计算借款占用费,逾期按财政部规定进行罚息。

  六、支农周转金借款发放和回收
  1.支农周转金借款项目由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国有农口各局(总公司)承借承还。借款时由各区县财政局和市属国有农口各局总公司将所属单位的周转金项目进行审核、筛选,立项后以正式文件申报市财政局,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批准后按合同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并按周转金借款合同专款专用,合同到期后必须及时归还周转金本金及占用费。
  2.借款项目先由专管员审核其可行性,预计经济效益及还款能力,提出借款意见经组长审核报主管处长同意后,连同综合组出具的借款单位借、还款情况的审核和意见,一并报送处长审批,再经主管局长批示同意后逐级通知借款单位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合同一式三份,经专管员审核签字后,借款单位留存一份;各组专管员留存一份;综合组留存一份存档。
  借款资金由市财政局资金管理分局审核、拨款。
  借款到期前1个月,各专管员应及时通知借款单位,督促其按时还本付息。

  七、周转金占用费支出原则周转金占用费可以用于周转金管理部门为开展周转金具体业务时所必需的支出,如项目评估考察、专家咨询、设备购置、凭证帐册及其它业务支出,周转金占用费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控制。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本级占用费收入的5%。

  八、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和监督
  1.借款单位的借款申请批准后,各郊区(县)财政局、农口企、事业单位各主管局(总公司)要及时办理借款手续,尽快将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挤占、挪用,并与用款单位签定借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借款按时回收。
  2.借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3.周转金到期后,借款单位如因非常原因不能按时还款,须在到期前一个月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详细说明延期原因。各专管员应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领导审批,对批准延期的项目在交足占用费后可办理延期手续;未被批准的项目须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款,否则视为逾期处理。
  4.借款单位要加强对支农周转金借款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到人,加强信息反馈制度,保障借款的合理使用。市财政局对用款单位有监督检查权,同时用款单位要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支农周转金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向领导通报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清欠办法和措施,对有逾期借款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停办新借款;专管员要加强对借款项目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效益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金额较大,时间较长的项目要定期检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对违反合同规定挪作他用的,要及时限期收回全部借款。

  九、支农周转金的惩罚规定
  1.各郊区(县)财政局、农口各企、事业单位主管局(总公司)在借款到期前,应及时抓紧回收工作,组织资金归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费。市财政局对逾期未还的单位,除按原合同规定计算占用费外,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本金每天加收1‰的逾期占用费,并从当年或下年度的财政拨款中扣回本金及占用费(含逾期占用费);涉及专控商品不予办理资金证明;同时停办新的借款。
  2.支农周转金的管理、使用、回收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纪违者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的责任。
  3.对周转金管理好,还款率达100%的单位,优先考虑新的借款。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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