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解决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危险房屋修建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10-10 生效日期: 1981-10-10
发布部门: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发布文号: 民(1981)城90号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计委、财政厅(局): 
  民政部门举办的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火葬场、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光荣院等)的房屋,大部份是解放初期接收“慈善”、宗教团体的旧房、庙宇和祠堂,有少部份虽是解放后修建的,也是因陋就简,质量很差。这些房屋因年久失修,破烂不堪,危房逐年增多,许多面临倒塌危险。有的地方已经发生塌房压死人的事故。这是一个严重问题,必须引起各地高度重视。为了切实解决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危房修建问题,保障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长期流浪乞讨人员、革命残废军人、孤老烈属等收养、安置对象和职工的生命安全,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特作如下通知,望各地认真研究执行。 
 
  一、各地民政部门对所属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的房屋,要组织力量在近期内进行一次检查。对确实危险的房屋,要及时采取措施,抓紧修缮。 
 
  二、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计计(78)234号文件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费用划分的规定,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的原有房屋维修,不属于基本建设,也不属于零星土建工程,其费用由民政事业费开支。超过二万元的房屋维修费,也应由民政事业费开支。各地财政部门在核定民政事业费时,要考虑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房屋所需的经费,并列入民政事业费预算;对当前急需维修的经费(包括因灾倒塌房屋的维修经费),酌情给予增拨。 
 
  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的房屋维修,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各地民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根据地方财力,做好修缮的经费预算,分别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地进行。不要搞无经费预算或超经费预算的修缮。 
 
  三、对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必须新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各地计委要根据国家计委、民政部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二日民发(1980)44号文件的规定,列入地方基建计划,在施工排队中尽可能予以优先照顾。 
 
  四、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房屋所需的木材、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发生困难时,各地计委、物资部门要给予照顾,尽量帮助解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