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30 生效日期: 1997-05-30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
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委、商业(贸易)、物资、粮食厅(局、集团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 
  为了促进连锁店的健康发展,现将连锁店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的条件 
  (一)连锁店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 
  (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 
  (三)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 
  (四)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连锁店的形式 
  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 
  由总部参股设立或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采取联营的方式或者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经营。 
  以上两种连锁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店中共同存在。 
  三、连锁店的登记注册 
  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的,不得以“连锁店”名义经营。 
  连锁店的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应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总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配送中心和门店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四、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 
  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能够证明具有若干门店的材料; 
  (二)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 
  (三)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连锁经营合同应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的内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内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门店装潢设计的内容;促销的内容;质量管理的内容;总部对门店实施财务监控及收取特许费的内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内容;合同的期限、修改、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内容等。 
  五、连锁店的名称 
  配送中心及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参股设立的门店,其名称中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也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 
  总部的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字样;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门店的名称也可以使用“连锁”字样。 
  六、总部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核转手续。 
  依《公司》设立的连锁店,应依照《公司》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登记注册,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连锁店,应当在1997年底以前依本通知予以规范。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