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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欠税和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15 生效日期: 1995-05-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征[1995]265号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 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紧急请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为此,市局结合具体情况,提出了加强欠税管理的意见,请在日常税款征收工作中认真执行。
  一、提高对清理欠税工作的认识
  税务机构分设半年多来,税收征管工作运行基本正常,地税系统市、区(县)两 级收入都比去年同期有所增加。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是企业欠缴税款问题,各区、县局应对此予以重视,不能因为收入任务完成较好,而放松对欠税工作的管理。各区、县局要在已做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清理欠税的措施,以确保今年税收计划的完成。

  二、加强对欠税工作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征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拖欠国家税款的纳税人,税务 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必须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二)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审查批准,同意延期缴纳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但对同一笔税款,无论经几次批准延期缴纳,其累积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超过三个月仍不能缴纳的税款,要按日加收2900的滞纳金。
  (三)滞纳金实行按月征收,即在一个月内不能缴纳已欠税款的纳税人,要先交 纳欠税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由主管税务机关开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缴款书》,通知纳税人在次月1-10日内缴入开户银行。新欠税款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加收滞纳金并随同税款一并入库。对逾期不缴纳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开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欠税单位的开户银行强制扣缴所欠的税款及滞纳金。
  (四)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1.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欠税延期缴纳审批,由区县局征管科根据具 体情况分别会同有关税政科室,提出意见,报区县局主管局长审批。
  2.50万元以上的欠税,由区、县局审核签注意见,报市局征管制度处。征管制 度处对区、县局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应认真审核,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在征求有关业务处意见后,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五)各区、县局要加强对企业欠税的管理,对欠税工作要有专人负责,要建立台 账,详细记录各级批准延期缴纳的税种及金额,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三、为做好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统计工作,市局制定了《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情况表》(表一、表二、表三),每季终了后10日内报市局征管制度处,此表填报数字自1995年1月批准缓交开始统计。

  四、各区、县局在执行本通知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1、《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情况统计表》(表一、表二、表三)(略)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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