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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21 生效日期: 1996-06-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民政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6)15号),准确掌握和运用政策,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和保障范围
  1996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70元。
  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正式户口(不含外地来京就读的在校学生),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人员,均属保障范围。保障范围内的人员分为单位保障对象和民政保障对象。
  1.关于单位保障范围
  (1)单位是指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企业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
  (2)单位在职人员包括:国家正工干部、聘任制干部、固定工、合同工、雇工、长病假人员、下岗人员。
  (3)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4)单位保障对象的家庭赡养人口。
  2、关于民政保障范围
  (1)亨受国家定期定量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2)亨受国家定期定量救济的社会救济对象;
  (3)在市、区县属福利院内由政府出资集中供养的社会孤老、孤残、孤儿、“三无”精神病人;
  (4)外省市离、退休(职)回京定居人员;
  (5)现享受民政部门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地方退休(职)人员的遗属孤老;
  (6)职工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已经死亡)和职工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双亡);
  (7)职工父母双亡或父母无经济收入、职工本人也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和虽已成年、但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重残,经医务部门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就业的兄弟姐妹;
  (8)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仍不能就业而巴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失业人员;
  (9)家庭无在职人员,虽有其他经济来源,但月人均收入不能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城镇困难户。

  二、关于家庭收入的核算
  1.对抚养、赡养关系的确定
  凡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仍按《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的有关条款执行。
  2.家庭收入的范围
  (1)通过劳动获得的所有收入和各类补贴;
  (2)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
  (3)亲属的赡养、抚养性补贴及继承的遗产、遗赠等;
  (4)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及生活津贴;
  (5)经医疗部门鉴定有劳动能力,劳动部门两次安排工作不去的,视为已有工作,按劳动部门制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6)原社会救济对象享受政府发放的定期定量救济金计入家庭收入。救济标准按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原救济标准高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7)对国家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计入家庭收人;
  (8)优抚对象享受的政府发给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关于民政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1.原社会救济对象待定期定量救济证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换发北京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并按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2.在市、区县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对象,由民政部门审核,并到同级财政部问办理调整标准手续。
  3.其他对象均由个人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持户口簿(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仍小能就业而且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失业人员还需持原失业保险金发放部门出具的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还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申请,由居(村)委会调查取证,符合条件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报区县民政局审批。区县民政局核发北京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经批准的保障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每半年重新申请一次,接受监督检查。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一但有人就业或收入增加,月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该家庭应主动声明,民政部门要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收回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其家庭有人就业后,月人均收入仍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可向单位提出申请。
  6.家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按家庭月人均收入与当年公布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之间的差额确定,差多少补多少。

  四、几点要求
  1.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充分发挥民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市政府明确指出建立和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工作原则是“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县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对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促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强管理,严格制度,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各区县民政局要明确一位领导主抓这项工作,明确主管科室,选派得力干部,充实工作人员,落实责任制,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加强对工作入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统计等各环节都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狠抓落实,保证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一个月内完成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审批和发放工作。妥善管理全市统一印制的北京市社会保障金须取证,认真审批,严格发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情况统计表》,各区县按全市统一的式样、统一的规格自行复制。
  3.深入凋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民政部门要深入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和贫困居民家庭进行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此项制度开始实施的前三个月内,各区县民政局每月向市民政局通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情况统计表》,遇有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立即报告。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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