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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06 生效日期: 1996-06-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体改发[199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职工持股会及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建立职工持股会,是为职工向企业投资提供适宜的途径,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对企业管理的参与度,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试点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已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的、并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的、并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的、并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的、并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
  职工持股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每个公司只能设立一个职工持股会。


    第五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七条 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设立企业,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八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职工持股会章程。职工持股会章程对职工持股会、会员、理事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北京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改委)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并负责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团办)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

    第十条 试点企业在改制为公司公司增资扩股或股东向职工转让股份时,可以设立职工持股会。


    第十一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人数在五十人以上;
  (二)注册金额不低于10万元;
  (三)会员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
  (四)有职工持股会名称,职工持股会名称统一使用“北京××××公司职工持股会”字样;
  (五)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六)已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需经股东会同意。


    第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的资金来源应以会员的现金出资为主。
  职工持股会的注册金额为在市社团办登记的全体会员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持股会名称;
  (二)宗旨;
  (三)职工持股会注册金额;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会员转让出资的规定;
  (六)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七)理事长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职工持股会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会员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由拟设立职工持股会的企业作为职工持股会主办单位提出筹建职工持股会的申请,并承办职工持股会全部筹备事宜。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应向市体改委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书;
  (二)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
  (三)公司章程(草案);
  (四)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会员名册和出资证明样式;
  (五)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每一名会员的出资额最高不能超过职工持股会注册金额的5%。


    第十七条 会员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 会员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主办单位向市社团办申请设立登记。
  主办单位应向市社团办提交下列文件:
  (一)职工持股会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市体改委的批准文件;
  (三)职工持股会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社团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市社团办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职工持股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九条 以下人员可自愿参加职工持股会,成为会员:
  (一)设立职工持股会或职工持股会增资时,在公司和分公司工作的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职工;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
  (三)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职工。


    第二十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依本办法及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三)查阅职工持股会章程、会员大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职工持股会的开支帐目,监督职工持股会的管理,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按其出资取得股利;
  (五)职工持股会终止后取得职工持股会的剩余财产;
  (六)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工持股会章程;
  (二)在职工持股会办理社团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三)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职工持股会的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行使职权。
  会员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与会员大会的职权相同。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理事,决定有关理事的报酬事项;
  (二)对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权利作出决议;
  (三)对职工持股会向公司其他股东和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作出决议;
  (四)对本会的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五)对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修改职工持股会章程。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由会员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会员通过;修改职工持股会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会员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接到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应及时召开会员大会。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会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召开会员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选举3至7名人员组成职工持股会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可以设副理事长一人。
  理事长代表会员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理事长是职工持股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收集会员出资资金购买本公司的股份;
  (四)集中管理职工持股会股份凭证;
  (五)管理会员名册,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
  (六)根据公司分配方案向会员办理分红事宜;
  (七)拟订职工持股会解散的方案。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 理事任期由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理事会应当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 会员出资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向职工持股会交付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的股份凭证。


    第三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应当建立会员名册,作为职工持股会管理会员出资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应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作为会员查核本人出资金额,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会员出资证明由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签发。出资证明与职工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会员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出资金额、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出资证明号码;
  (二)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三)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签章。


    第三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设立时的筹办费用由主办单位支付。
  职工持股会的日常费用开支办法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职工持股会的意见。
  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职工持股会与其他股东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三十七条 会员的出资在职工持股会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也只能在本公司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交易。
  会员转让其出资后,由职工持股会将受让人的姓名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会员名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职工调离、辞职、辞退、开除、死亡,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职工退休时,可以退出职工持股会。其出资额可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转让给本公司其他职工,或留作新职工认购。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之后,职工持股会的股份的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条 职工持股会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办事机构地址,应向市体改委申报,并在改变后的十日内向市社团办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设立失败;
  (二)公司解散;
  (三)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第四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依照第四十一条规定解散的,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向市体改委和市社团办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会员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北京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1996年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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