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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05 生效日期: 1996-06-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二[1996]2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 政发[199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精神,为切实搞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和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是税制改革中新设立的一个税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和市局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争取区、县政府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

  二、为确保土地增值税各项征管任务的完成,经市局领导研究决定,各区、县局、分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科(涉外税务分局在业务科)全面负责(科代所),对此须认真依照市局京地税人[1996]249号文件规定执行,为土地增值税贯彻实施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三、土地增值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各区、县地税局、分局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宣传提纲》,市局下发的《通告》、《纳税指南》及有关政策法规文件规定,运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和具体办税规程,使土地增值税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征管手续清晰透明,同时搞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

  四、主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系,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土地增值税开征后的纳税登记、申报和征收入库及委托代扣代缴、代征工作,加强征收管理,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五、各区、县地税局、分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土地增值税应税房地产登记、申报及税款入库工作,并于8月1日至11月31日期间每旬终了后5日内将办理情况报告市局。(表样附后)

  六、各区、县地税局、分局按市局统一工作部署,在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103内,将贯彻实施有关情况,征收进度和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及意见书面报告市局。市局适时召开工作进度汇报交流会议。
  贯彻、实施工作全部结束后,为便于市局掌握土地增值税征收情况,各区、县地 税局、分局应按市局要求按期报送土地增值税有关税源管理,征收管理及政策管理等方面情况资料,使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七、贯彻实施的具体时间与安排
  1.贯彻布署阶段(6月15日-6月30日)
  (1)市局组织召开有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主管局长、科长、主管税政的同 志,分局主管局长、科长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北京市财政、地方税务系统贯彻实施土地增值税工作会议。
  (2)各区、县地税局、分局组织召开本区县局、分局贯彻实施土地增值税工作会 议。
  2.宣传培训阶段(7月1日-7月31日)
  (1)市局召开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单位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利用多种 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税法宣传。
  (2)市局运用税务公报、北京财会及有关刊物刊登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法规、征 管规程及宣传材料。
  (3)各区、县地税局、分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
  (4)市局组织召开地方税务系统,科长、主管干部和有关涉税单位参加的土地增 值税及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会议。
  (5)配合市建委和其他有关委、办、局组织召开纳税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土地增 值税及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会议。
  (6)各区、县地税局、分局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系统内外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 训。
  3.税源清查阶段(8月1日-9月30日)
  按照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组织纳税单位和个人在1996年9月30日前到区 县、分局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申报手续。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各区、县地税局、分局应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进行认真审核、确认,补办有关纳(免)税手续,并建立税源档案资料,为今后加强征管奠定良好基础。
  4.组织入库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
  按照市政府和市局有关文件规定,对实施细则公布之日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 入应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在11月30日前组织入库,以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增加本市地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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