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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7 生效日期: 1999-12-17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冀政办[1999]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是省政府党组“三讲”教育整改方案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大力支持财政、审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接受、认真配合财政、审计监督,严格执行财税、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制度,防止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发生。 
   
 
1999年12月17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 
   
  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社会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和整顿财经秩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财经秩序混乱的状况仍未根本好转,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时有发生,而且手段日趋隐蔽,金额触目惊心,性质十分严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与有效运用,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现对加强财政监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履行财政监督职能,积极开展财政检查活动 
  财政监督,是财政机关在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对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活动实行的监察和督导,对财政法规、政策的执行和财政资源有效使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宏观经济调控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依法开展全方位的监督检查。(1)加强对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通过对各种税收、非税收入缴纳、征收中执行财税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和查处越权减免、应征不征和预征收入、虚收空转等问题,确保财政收入的真实可靠和及时足额入库。(2)加强对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防止和查处不按规定划分、报解预算收入,擅自延解、占压、退库等问题。(3)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检查,通过对资金申请、审批、拨付、使用的全过程监控,制止挪用浪费国家财政资金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当前,要重点加强与宏观经济调控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国债转贷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粮食政策性风险资金、扶贫救灾等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和预期使用效益。(4)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检查,监督执收执罚部门依法行政,防止和查处应缴不缴、越权设立基金和收费项目、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挪用、滥支预算外资金等行为,提高综合预算管理水平,优化政府财力配置。(5)加强对下级财政应缴上级财政预算收入的监督检查,防止和查处利用各种方式侵占、截留上级财政收入的问题。(6)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通过对产权转让、资产划转、资产处置和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设置、变动等国有资产流动重组主要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7)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和查处造假帐、编假表、报假数和不按规定计提折旧、费用及进行联营、合资、合作等违反财政法规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会计工作规范化。(8)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质量的监督,切实做好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核查工作,依法查处国有企业虚盈实亏以及虚报冒领财政补贴等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9)加强财政内部的监督检查,对财政内部各单位执行财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好资金分配源头,严格资金审批程序和业务操作规程,实行权力制约,规范理财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职权实施监督检查。要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的监督。 
  二、财政监督的组织、方式和程序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计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监督。要统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每年年底前,财政部门各业务机构要将外部监督检查计划送专职监督机构汇总,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财政监督计划。要划清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和各业务机构的监督职责范围,实行监督责任制。专职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协调财政监督工作关系,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打击报复的重点案件,组织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各业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分管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财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专项支出计划的审查论证和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指导和监督所管部门、单位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内部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外部财政监督,一般由财政部门各业务机构按年度预算和监督计划组织实施。涉及全省性重大监督检查活动,由财政专职监督机构牵头组织,抽调有关业务机构人员或部分市、县财政专职监督机构人员参加,也可聘请社会审计机构人员参加。外部财政监督的范围、内容和重点,根据财政监督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各级财政部门要改进外部财政监督的方式,努力实现由集中性检查向经常性监督转变,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核证的全过程监督转变。外部财政监督检查,一般采取日常监督、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1)日常监督。财政业务机构对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有关税收收入、非税预算收入和预算外资金征收入库(户)的资料,财政性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的资料,以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会计管理等方面的资料,进行日常分析、监测和督导,防止和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财政法规的问题。(2)重点抽查。由财政业务机构或财政专职监督机构组织对重点部门、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问题实施检查。(3)专项检查。由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和财政业务机构组织对本级财政重要收支项目或管理事项进行检查。 
  财政检查的程序,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执行。主要程序是:(1)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2)财政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出示检查通知书或检查通知书副本、检查人员工作证件;(3)财政检查人员通过审查被查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以及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检查,并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4)检查组写出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后,向派出(或委托)的财政机关提交检查报告;(5)财政机关对检查组提出的检查报告予以审核;(6)财政机关下达检查决定书,定期汇总通报,并督促被检查单位纠正违纪行为,落实处罚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监督、按章办事的思想,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范监督行为,保证检查质量。 
  三、加快财政监督法制建设,努力提高监督检查队伍的整体素质 
  财政监督法制是正确行使财政监督职能,顺利开展财政检查工作的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地方性财政监督规章,完善财政监督制度、办法,努力增强财政监督的权威和效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财政部门加强财政监督机构与检查队伍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监督检查队伍,确保财政监督检查任务的有效完成。 
  各级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服务”宗旨,实行监督检查与整改建制相结合,注重财政法规、财务管理的宣传和咨询,帮助被查单位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完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防范能力。 
  四、加强领导,协调联动,加大对违反财政法规问题的查处力度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查处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大力支持财政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作为财政监督检查的执法主体,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财政监督职权,切实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要经常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对违反财政法规的重点案件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认真配合财政监督,同时,要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增强自我监控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实行监督线索和查处成果的信息共享,提高监督检查的整体效能。对违反财政法规的重大案件,要实行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增强查处的力度和效果。要切实把处理单位与处理个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震慑力,更加有效地维护财经秩序,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和廉政建设。 
   
 
河北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审计监督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下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充分行使较高层次经济监督职能,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审计法定职能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提出以下加强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审计监督力度,突出重点 
  认真贯彻执行“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在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基础上,突出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加大处罚力度。审计工作的重点是: 
  (一)财政收支审计 
  1、本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以依法规范财政预算管理行为为目标,每年对本级政府(含直属部门)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揭露会计核算不真实和预算执行中违规违纪问题,促进财政部门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规范财政预算管理行为。 
  2、财政决算审计,以依法规范地方政府财政分配秩序、维护国家政令统一、促进财政部门规范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各级审计部门每年对全省三分之一以上的下级政府财政决算进行审计。核实财政收支、摸清结余、结转状况,揭露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不真实、资金使用不合法、收支管理不规范及损失浪费等问题,提出改进财政管理、完善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建议,促进加强财政管理,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核算、管理,促进各级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加强廉政建设为目标,对乡(镇)及乡(镇)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的较大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每三年审计一遍。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要把行政性收费收入、集资、罚款、基金的财务管理,作为审计的重点,严肃查处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揭露隐瞒截留收入、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等问题,促进部门和单位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履行职责。对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管理使用财政资金较多的一级预算单位每年审计一次。 
  4、农业专项资金审计,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对国家扶贫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水利专项资金每三年审计一遍。审计的内容是各项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管理使用情况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揭露和制止截留、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问题,促进加强管理。 
  5、国土资源及环保资金审计,以促进加强征管和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为目标,重点审计资金的征管落实情况及财政投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揭露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中不真实、不合法的问题,防止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 
  6、社会保障资金审计,以促进资金安全完整和专款专用为目标,对医疗保险基金、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再就业基金和城镇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每年审计一遍,并将审计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对抚恤以及救灾、捐赠和福利彩票等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每三年审计一遍。重点揭露和制止截留、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7、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促进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为目标,重点审计国家财政投资和政府融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公共工程、国有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概算(预算)和决算,揭露项目建设中的高估冒算、挤占挪用、盲目投资和损失浪费等问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强项目管理,维护投资预算的严肃性。对关系国计民生、建设周期较长不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重大项目每年实行跟踪审计,其他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有重点的进行审计。 
  (二)国有企业财务收支审计 
  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以促进企业会计核算真实、维护所有者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揭露企业弄虚作假、资产盈亏不实、侵犯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严重损失浪费问题,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资本的安全运营,提高经济效益。同时,要在对企业实施审计中注意发现有关部门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对企业“三乱”支出,实行跟踪审计,追回“三乱”资金退还给企业。对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数额较大,情节恶劣的,要公开曝光。对国有重点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审计与企业稽察特派员制度结合起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制度。促进财务收支真实、合法,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点揭露企业盈亏不实、权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维护国家利益。 
  按照各级政府的指令,开展对河北省在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加强和规范境外投资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境外企业的财务活动,考核境外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揭露存在的问题,保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境外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金融机构财务收支审计 
  1、金融机构财务收支审计,以促进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目标,重点揭露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不合法,以及可能造成或增大金融风险的突出问题,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改善资产质量。 
  2、非银行金融机构审计,重点揭露和反映证券机构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自营、融资和为客户透支、收入不入帐等问题,保险机构违规使用保险资金、随意降低保险费率和转移、隐瞒保费收入以及信托和金融租赁机构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3、对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援款项目执行情况每年审计一次,以促进依法有效的利用外资为目标,通过对项目执行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查处贷援款使用中虚报冒领、挪用项目资金、倒卖项目物资、投资效益低、还贷能力差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等问题,如实披露项目单位违反贷援款协议行为,不断提高审计公证的质量,促使项目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规和项目协议,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积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1、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对县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为各级党委政府正确使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 
  2.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开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查清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五)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 
  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对承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揭露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促进社会审计组织提高审计业务质量。 
  二、加快审计法制建设,完善和落实审计监督执法责任制 
  (一)加强和完善审计法制建设,制定适合我省的地方性审计法规。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法制建设的内在规律和客观要求,合理配置相对集中的审计监督行政执法力量。通过法律手段的协调,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和经济监督的多重目标。 
  (二)深入开展审计普法教育,增强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审计的自觉性。审计部门要站在国家利益的立场上,依法办事,必须跳出人情网,排除干扰,对审计出来的问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如实对外公布和报告,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犯罪和舞弊、腐败问题,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三)进一步完善各项审计执法责任制,落实审计机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遵守审计程序,准确地运用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审计责任风险意识。对重大的行业审计项目,要组织上审下和交叉审计,加大审计执法力度。 
  (四)各级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要加强与财政、监察等部门的密切协调和配合,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实行联合办案制度。对于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屡查屡犯的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应建议监察部门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大力加强审计机关和审计队伍建设 
  (一)各级审计机关要优化审计人员结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和规范审计人员的录用、考核和奖励制度。优化知识结构,严把招调公务员关口,达不到规定的学历和专业不能进入审计机关。 
  (二)完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加紧培养一批高层次审计人员。重视在职审计人员再培训工作,保证每个审计人员每年有一个月的培训学习时间;加快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审计信息数据库建设,推广应用计算机审计软件,推进审计工作手段和方法的现代化。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职业道德观念。坚持不懈地抓好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各项廉政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坚决从审计队伍中清除出去,从严治理审计队伍,保持审计机关清正廉洁客观公正的良好形象。 
  (四)审计执法监督的主体已经明确,任务越来越繁重,各级政府要保证审计专项经费,为依法审计提供可靠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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