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8 生效日期: 1999-12-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建[1999]1851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第3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

  二、编报单位:市属各主管部门及各区县财政局,凡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都要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三、财政性资金包括:
  1.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如: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四源费;
  3.财政预算外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4.其它财政性资金。

  四、编制原则:市属各主管部门及各区县财政局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对在建项目要优先考虑;新建项目要从项目储备库中挑选。
  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在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当年各项收入计划。

  五、编制程序及要求。
  1.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财政局每年8月30日前,将按项目建设单位汇总的下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附文字说明),上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与市计委就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控制数、财政投资项目及其当年财政投资额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人代会批准。
  3.根据市人代会批准的基本建设支出总预算,市财政局向建设单位下达具体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并以此作为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

  六、凡未纳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建设单位,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七、财政部门预留财政投资中的工程部分的5一10%工程尾款,在工程竣工决算审批后,进行结算。

  八、各区县财政局可设立基本建设专户,对其核算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九、各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规定,及时、准确的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年度报表和季度报表。

  十、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职能部门。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