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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燃气行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6 生效日期: 1999-12-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0]第009号
市公用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市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京政发[1999]35号)的有关规定,你局所属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向本市燃气行业经营单位收取的行业管理费由按收入比例改为定额收费。具体规定如下:
  你局所属的燃气管理办公室收取的燃气行业管理费由现行按销售收入的3‰收取改为按该办核定的燃气经营单位的服务户数,每户每年0.4元向燃气经营单位收取管理费。
  你局所属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此项收费收入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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