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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1999年调整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2 生效日期: 1999-12-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京人发[1999]76号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北京市地矿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1999年调整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人发(1999)1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1999年调整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人发(1999)120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地质矿产厅(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总公司),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司(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精神,结合野外地质勘探队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的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三)。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野外地质勘探队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相应提高。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23元(含见习岗位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39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62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37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03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1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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