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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经市政府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地方税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征收车船使用税。现将有关征收管理办法通告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新购机动车牌证时,一并征收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在机动车年检时,同时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换发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牌证时,一并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
三、凡未依法交纳车船使用税或未依法办理免税手续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缓办理有关车务手续,并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追缴税款。
特此通告。
200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