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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经委、交通厅《关于完善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报告》(粤经交[1993]第0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公路建设单项基建项目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国道和高速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由省交通厅审核后报省计委审批;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凡不需省和国家平衡资金的,由当地市计委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以收费还贷的,审批手续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同意适当调整公路养路费超收部分省、市分成办法,原养路费包干基数的比例在50%及以下的,按省四、市六的比例分成;在5%至100%(不包括本数)之间的,接省三、市七的比例分成;在100%及以上的,金额返还给市。养路费超收市、县分成方法,由各市自行确定。
三、公路养路费的年度使用计划,仍分别由省、市公路局编制报省或市计委、交通厅(局)联合审批。
四、交警部门的公安交通管理经费,按现行方法划拨,即:由各市公路部门按比例直接上划省财政厅代管资金专户,省财政厅按交警总队编列开支计划拨付使用。
五、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各级政府要充实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的路政管理人员,提高管理装备水平,保证路面养护质量和道路畅通。请省交通厅会同有关单位对如何加强路政管理工作进行研究,提出具体方案后报省政府审定。
六、公路管理行政体制方面改革及养路费省对市的切块比例问题,另行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