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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关于易货贸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6-26 生效日期: 1986-06-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现将《山东省关于易货贸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开展易货贸易,以进带出,进出结合,有利于充分挖掘我省出口商品货源潜力,减少库存积压,解决经济发展所急需的物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保证完成国家出口计划的前提下,积极做好这一工作。
  本办法与国家今后下达的易货贸易办法不一致的地方,按国家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一条  为了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外易货贸易,扩大出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易货贸易的原则:
  一、易货贸易必须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出口收购计划任务(包括政府协定贸易)的前提下进行。计划内商品,可搞以进带出的对等贸易。
  二、易货贸易的国别和商品方案,必须报请经贸部审查批准。
  三、易货贸易的重点是东欧和中近东、非洲、拉丁美洲等第三世界国家,对日本、美国、加拿大欧洲共同体等工业发达国家及港澳地区,原则上不进行易货贸易。
  四、易货贸易出口收入的外汇可全部用于易货进口(主要用于企业更新改造的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出口产品急需的原材料进口),但不再计算留成,外汇应自行平衡。
  五、易货贸易出口要自找货源,进口自找销路,财务自负盈亏。

  第三条  易货贸易以库存滞销商品为主,或组织计划外收购。紧俏商品一般不作易货贸易。开展易货贸易不得打破国内进出口经营渠道。

  第四条 易货贸易必须遵循国家各项进出口法规。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应按规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第五条 我省易货贸易由省经贸委组织协调,具体的管理工作由省外贸局负责。

  第六条 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是我省易货贸易的综合经营部门,负责易货贸易的组织实施、外汇综合平衡和财务综合核算工作。

  第七条 各外贸进出口分公司、工贸公司,在外汇自行平衡的前提下,亦可进行易货贸易。如进出口货物超出经营范围或外汇不能自行平衡的,可委托省外贸总公司代理和平衡。有关易货贸易商品的出口,省外贸总公司也可委托有关外贸专业分公司代理。

  第八条 易货贸易的程序:
  一、各地、各部门易货贸易方案,包括易货贸易的国别、进出口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应事先报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综合平衡后报省外贸局;各外贸分公司易货贸易外汇不能自行平衡的报省外贸总公司平衡,属分公司进出口经营范围之内且外汇能自行平衡的,可径报省外贸局。
  二、全省易货贸易综合方案,由省外贸局负责编制,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三、易货贸易方案经批准后,属总公司组织的由省总公司实施商务谈判;属分公司组织的由分公司实施商务谈判。对东欧的商务谈判,需委托有关专业进出口总公司代理。

  第九条 外贸经营单位和易货用户应签订易货贸易协议;属外贸代理的,还应签订代理协议,以保证易货贸易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易货贸易进度表,由省外贸局负责汇总,按月报送对外经济贸易部,抄省经贸委、省计委。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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