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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产价估价员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1-01 生效日期: 1993-01-01
发布部门: 广州市房管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屋产价计价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房屋产价估价员是广州市辖内的房地产管理机关从事房屋产价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其任务是对市辖区内的公、私有房屋需作产价估算时,依据人民政府核准的房屋产价计价提供产价评定。

  二、估价员的主要业务如下:
  1.对依法进行买卖交易的房屋,负责对其房屋的产价进行评定。
  2.对因建设被征用拆迁的房屋产价或需作房屋产价补偿的,负责对其产价进行评定。
  3.对办理赠与、继承等公证手续的房屋,需作产价估算的,负责提供估算结果。
  4.凡涉及司法诉讼,需予评定房屋产价的,负责提供估算结果。
  5.对要被淘汰拆除的房屋,需估算房屋残值的,负责对其残值提供估算结果。      6.对广州市的房屋产价估算办法的执行和实施,负责具体的解答和宣传,并对房屋的价格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参与房产价格的管理工作。

  三、估价员进行房屋估价必须以《广州市房屋产价计价办法》为依据,做到实事求是,公证、准确,不徇私情。

  四、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热爱房地产管理事业并符合列两个条件者,方可取得估价员的资格:
  1.具有高中毕业、中专毕业或相当的文化程度,并曾从事房地产管理工作两年以上的。
  2.必须受过估价专业训练,并经过考核成绩合格的。

  五、具有估价员资格者,其签署的房屋产价估算结果或产价评定结果,才被承认有效的。

  六、估价员受广州市房屋交易所指导和管理。市房屋交易所成立估价员评定小组,负责对估价员的资格进行考核和审定,并得随时对估算员的估价结果进行抽查。

  七、估价员每年必须接受管理部门验审一次,经验审不合格或不参加验审者,其估价员的资格即被取消。      八、估价员的估价工作,凡符合质量要求且成绩显著者应给予奖励,奖励的费用可以从估价收入的手续费中提取0.5%开支,但所发奖励金额不得超过领奖月人标准工资的20%。

  九、估价员的估价工作,凡被评审小组确认为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撤销估价员资格以及其他应予的处罚。
  1.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差错的,应给予批评教育。
  2.一年累计如发生重大差错达三次的,应撤销其估价员资格或责成其重新接受业务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再具备估价员的资格。
  3.在估价工作中有违法乱纪行为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十、本办法从市房管局批准之日起试行,有关对本办法的修订和解释权属广州市房屋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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